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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木斯大学学报

民商法论文_期限利益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与

文章摘要:当事人享有期限利益的合同中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,法律未作出规定,学理及司法实务有“质押担保性质”、“定金性质”、“违约金性质”等见解,履约保证金之性质,应视合同具体内容而定,不应一概而论。正确认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不仅是学理研究的需要,亦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当合同约定满足定金要件时,应视为定金性质,除此情形之外应视为一般金钱担保。由于履约保证金作为金钱担保方式与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属性相似,兼具损失补偿性与惩罚性,在处理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并存时的适用规则,可参考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责任,由当事人选择适用。履约保证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的,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。履约保证金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部分,具有惩罚性质,给付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得请求退还。

文章关键词:

论文DOI:10.16797/j.cnki.11-5224/c.20220107.006

论文分类号:D923.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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